监管机构与法规

保险业监管局 Insurance Authority (IA)

依《保险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2017-06-26 起监管保险公司,2019-09-23 起直接发牌与监管保险中介人。职能包括授权、发牌、制定指引与操守守则、视察、纪律处分、处理投诉与公布统计;经费主要来自保费征费,不设赔偿基金。

保险业条例 Insurance Ordinance (Cap. 41)

香港保险业的主要法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规定保险公司的授权与审慎要求、保险中介人的发牌与操守、IA 的权力,以及长期业务与一般业务的分类。2023 年修订引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2024-07-01 生效。

保险业监理处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OCI)

2017-06-26 之前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政府部门,IA 接管其职能后同日解散。2016 年的 IFS-MP 通函由 OCI 发出,现由 IA 延续执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香港的银行监管机构。在保险领域监督银行作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处理相关投诉,并与 IA 联合制定保费融资的监管标准与消费者提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负责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ILAS)及其挂钩基金的监管机构。"证监会认可"指产品文件符合其规定,不等于推荐或保证。

指引 Guideline (GL)

IA 向保险公司与中介人发出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以 GL 加编号命名,例如 GL16(非相连长期业务承保)、GL29(冷静期)、GL30(财务需要分析)、GL19(合资格延期年金)、GL15 与 GL26(投资相连寿险)。违反指引可导致纪律处分。

通函 Circular

IA 就特定事项向业界发出的指示或说明,例如 2016 年的 IFS-MP 通函、2022 年的保费融资通函、分红实现率诠释说明通函。通函常规定生效日期与过渡安排。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Risk-based Capital (RBC) regime

2024-07-01 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资本制度,资本要求按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计算,分量化要求、企业风险管理与监管检视、披露三支柱。目的是降低保险公司无力偿债的概率。

保费征费 Premium levy

IA 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由保险公司代收的征费。2021-04-01 起为保费的 0.1%,长期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 100,一般保单上限 HK$ 5,000。不计入现金价值,冷静期取消时随保费退还。

长期业务 Long term business

《保险业条例》下的业务分类,涵盖人寿与年金、相连长期(C 类别)、永久健康、退休计划等;个人寿险、危疾(储蓄型)、分红储蓄、年金、万用寿险与 ILAS 都属长期业务。与之相对的是一般业务(财产、责任、意外、短期医疗等)。

持牌保险中介人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y

2019-09-23 起由 IA 发牌的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在香港从事销售保险、安排投保或提供保险意见等受规管活动必须持牌,牌照可在 IA 登记册公开查询。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代表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持牌中介人,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银行通常以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身份销售。与保险经纪的区别在于代表谁。

保险经纪 Insurance broker

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安排保险的持牌中介人,可比较多家公司的产品,报酬通常来自保险公司佣金,也可向客户收费并须披露。

业务代表 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受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委任、以其名义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个人,分代理业务代表与经纪业务代表。

投保流程与销售文件

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 (IFS-MP)

2016-07-08 发出、2016-09-01 起生效的声明文件,持内地居民身份证的投保人购买长期保单时须由中介人逐项解释并签署,内容包括香港法律管辖、汇率与外汇政策风险、须亲赴香港投保、理赔与争议解决安排。每份新保单一份,投保人取回副本。

财务需要分析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FNA)

GL30 要求中介人在推荐长期保单前完成的评估,记录客户的目标、现有保障、负担能力、持有年期与风险取向,作为推荐的依据。2019-09-23 生效,过渡期至 2020-09-22。

客户保障声明书 Customer Protection Declaration (CPD)

香港保险业联会《寿险转保守则》下的文件,中介人在客户以新保单替换或终止现有人寿保单时须填写,书面披露转保可能造成的损失。投保人不应签署空白或未填完整的声明书。

保费融资重要资料声明书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 Premium Financing (IFS-PF)

IA 2022-04-01 通函要求、2023-01-01 起适用于新申请的声明文件,说明保费融资的利率、回报低于贷款利息、追加抵押与冷静期权利受限等风险,与负担能力评估、过度杠杆评估一并完成。

投资相连寿险重要资料声明书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 ILAS (IFS-ILAS)

购买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时须签署的声明文件,说明费用、投资风险与保障成分;内地投保人同时签 IFS-MP 与 IFS-ILAS。

利益演示 Benefit illustration

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供的文件,分保证与非保证两栏列示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与身故赔偿;非保证栏基于假设,2025-07-01 起演示利率设有上限。GL16 要求每年提供更新的再预测演示。

核保 Underwriting

保险公司评估申请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分医疗核保(健康、体检)与财务核保(保额与收入、资产匹配)。结果可为标准承保、加费、除外、延期或拒保。

冷静期 Cooling-off period

GL29 规定的人寿保单取消期:21 个历日,自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之日起算,期内书面取消可取回已缴保费与征费,不计利息;投资相连产品可作市值调整。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Register of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A 维护的公开登记册,可按姓名、牌照号码或所属机构查询中介人的牌照类别、状态与业务范围,是核实中介人身份的第一步。

地下保单 Underground policy

内地监管机构对在内地境内签署或销售的境外保单的称呼。原中国保监会 2016 年指出此类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

转介人 Referrer

在内地推介香港保险、安排客户赴港签署并从持牌人处分得报酬的无牌个人或机构。不受 IA 监管;内地监管 2024 年起专项治理非法销售境外保险,IA 禁止持牌人与无牌者分佣。

险种与产品结构

分红保单 Participating policy

保险公司通过非保证红利与保单持有人分享分红基金经营成果的保单,包括分红终身寿险与储蓄计划、分红年金。回报分保证与非保证两部分,受 GL16 规范。2025 年分红业务新单 HK$ 2,828 亿,是香港新单的主体。

终身寿险 Whole life insurance

提供终身身故保障并累积现金价值的保单,香港市场多为分红型。内地访客 2024 年按保单数约 59% 购买终身寿险。

储蓄计划 Savings plan

以长期储蓄为主要目的、身故保障成分较小的分红保单,常见有限缴费期、部分提取、更改受保人、货币转换等选项,具体以条款为准。

定期寿险 Term life insurance

在约定年期内提供身故保障、无现金价值或极低现金价值的保单,保费较低,适合覆盖有明确期限的负债。

危疾保险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受保人确诊保单定义的疾病时一次性支付保额的保单,常见多重赔付、早期危疾、等候期与生存期条款。疾病定义以香港保单条款为准。

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按实际住院与手术费用赔付的保单,分一般住院、高端医疗等层级,保费随年龄与医疗通胀调整。

自愿医保计划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VHIS)

香港政府认可的医疗保险标准,认可产品须满足标准计划的最低要求;合资格保费可在薪俸税下扣除,每名受保人每年上限 HK$ 8,000。

年金 Annuity

把保费转换为未来定期收入的保单,分即期与延期年金,保证年金金额为合同承诺,红利为非保证。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QDAP)

IA 按 GL19 认证的延期年金,总保费不少于 HK$ 18 万等条件以指引为准;保费与强积金可扣税自愿供款合计每名纳税人每年可扣除 HK$ 60,000。

万用寿险 Universal life (UL)

把身故保障与按派息率累积的账户结合、允许调整保费与保额的保单。有保证最低派息率,保险成本与收费从账户扣除,账户归零会导致失效。GL16 要求公布历史派息率。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 (ILAS)

保费投入持有人选择的挂钩基金、账户价值随基金波动的保单,没有保证,投资风险由持有人承担,受 GL15、GL26 规范并须证监会认可。

多元货币保单 Multi-currency policy

允许在保单年期内按当时汇率转换保单货币的产品。转换不消除汇率风险,只改变风险方向。

保费融资 Premium financing

向银行借款缴付大部分保费、以保单为抵押的安排。IA 与金管局 2023-01-01 起对新申请执行负担能力与过度杠杆标准,须签 IFS-PF。

保单条款与数字

保证现金价值 Guaranteed cash value

保单条款承诺的、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随保单年期上升,早期通常远低于已缴保费。是读利益演示时唯一应视为承诺的数字之一。

非保证红利 Non-guaranteed dividend / bonus

保险公司按分红政策每年宣派的红利,形式包括周年红利、归原红利、终期红利等,取决于投资回报、理赔经验与开支,可高于或低于演示。

分红实现率 Fulfillment ratio

保险公司实际宣派的非保证红利与销售时演示值的比率,按 IA 2024-01-01 生效的诠释说明计算,自 2017 年起每年在官网公布;修订版 GL16 要求公布 2010 年起各产品系列的数值。反映历史兑现程度,不代表未来。

派息率 Crediting interest rate

万用寿险账户的计息利率,由保险公司宣布,有保证最低值;GL16 要求公布 2010 年起各产品系列的历史派息率。

退保价值 Surrender value

退保时实际可取回的金额,等于现金价值加已累积红利减退保费用与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

身故赔偿 Death benefit

受保人身故时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分红保单分保证与非保证部分;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会从中扣除。

宽限期 Grace period

保费到期后仍可缴付而保单不失效的期间,通常 30 或 31 天,以条款为准;期满未缴可能触发自动垫缴或失效。

自动垫缴 Automatic premium loan

保费逾期时从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借款缴付保费并计息的机制,累计利息会侵蚀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Policy loan

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抵押向保险公司借款,按保单条款计息,未还本息从身故赔偿或退保价值中扣除。

失效与复效 Lapse and reinstatement

保单因未缴保费或账户价值归零而终止称为失效;在时限内申请恢复称为复效,通常需补缴保费并可能重新核保。

受益人 Beneficiary

保单指定的身故赔偿领取人。香港无遗产税,身故赔偿由受益人直接领取;受益人需有可接收保单货币的账户。

既往症 Pre-existing condition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须在申请时如实申报,否则可能导致拒赔或保单无效;自愿医保认可产品须承保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以计划规则为准)。

等候期 Waiting period

保单生效后一段期间内发生的疾病不予赔付的条款,常见于危疾与医疗保险,长度以条款为准。

保障与申诉

保险投诉局 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 (ICB)

行业出资设立的免费申诉机构,处理个人保单的理赔争议(由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裁决)与非理赔金钱争议(调解)。须在保险公司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投诉;职权金额上限以其现行条款为准,2024–2025 年来源载明为 HK$ 150 万。

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Panel

保险投诉局辖下裁决理赔争议的委员会,裁决对会员保险公司有约束力,对投诉人无约束力。

纪律处分 Disciplinary action

IA 对违反《保险业条例》、指引或操守守则的中介人或保险公司作出的处分,包括谴责、罚款、暂停或撤销牌照,记录公开。IA 2024-25 年度作出 50 项处分。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olicy 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 (PPS)

拟设立的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的赔偿机制。财库局 2023-12 咨询总结建议首 HK$ 10 万全额、余额 80%、每份保单上限 HK$ 100 万,初始征费率 0.07%;截至 2026-11-04 未立法,香港目前没有覆盖人寿保单的法定赔偿基金。

准据法 Governing law

保单所适用的法律。香港保单以香港法律为准据法,争议在香港解决,是 IFS-MP 要求向内地投保人说明的首项内容。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Mainland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645)

2024-01-29 起生效的香港法例,实施 2019 年两地安排,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互认与执行提供机制,不改变保单的准据法。

跨境资金与税务

资本项目 Capital account

内地外汇管理下的交易分类。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 年表示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购汇便利化额度不适用。

购汇便利化额度 Annual facilitation quota for FX purchase

内地个人每年 US$ 5 万的购汇额度,只限经常项目用途(旅游、留学、非投资类保险等),2017-01 起须申报用途,申报不实可被处罚。

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金融账户资料自动交换标准。香港保险公司是申报机构,现金价值保险合约与年金合约属涵盖账户;内地自 2018 年起为香港的交换伙伴。CRS 本身不产生税负。

税务居民自我证明 Self-certification of tax residency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的税务居民所在地与纳税人识别号码声明,CRS 要求;情况变化时须更新。

香港税务居民 Hong Kong tax resident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某课税年度在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合计超过 300 天的个人(税务局 AEOI 口径)。

遗产税 Estate duty

香港已于 2006-02-11 废除的税种。身故赔偿由受益人直接领取,不需要遗产税清妥证明;其他辖区的税务后果另计。

境外所得 Overseas income

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 2026-08 重申境外保险产品的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并称这不是新政策。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GL16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2026 年修订版)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6-02-06
  2. GL29 Guideline on Cooling-off Period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9-09-23
  3. GL30 Guidelin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9-09-23
  4. GL19 Guideline on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9-04-01
  5.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IFS-MP) — 保险业监理处(现保险业监管局) · 2016-07-08
  6. Interpretation Notes – Fulfillment Ratios & Historical Crediting Interest Rates(律所副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Kennedys · 2023-02-10
  7. FAQ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1-04(查阅)
  8. Establishing a Policy 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23-12
  9. Life Insurance Policy(消费者教育单张)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1-06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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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险导览编辑部(2026). 《香港保险术语表(中英对照):监管、流程、险种、保单条款与跨境》. gangxian.hk. https://gangxian.hk/glossary/(访问日期:YYYY-MM-DD)